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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长方、汪永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方,汪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方,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汪永政,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永政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