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长方、汪永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方,汪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方,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汪永政,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永政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