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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小妮、赵鹏轩与黄盼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妮,赵鹏轩,黄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337号申请人刘小妮,女,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人赵鹏轩,男,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黄盼龙,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刘小妮、赵鹏轩申请执行黄盼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仝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