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小妮、赵鹏轩与黄盼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妮,赵鹏轩,黄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337号申请人刘小妮,女,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人赵鹏轩,男,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黄盼龙,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刘小妮、赵鹏轩申请执行黄盼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仝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