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况玉华申请执行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玉华,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富伦,淳长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况玉华,女,生于1966年3月25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69391961-7。法定代表人杨富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富伦,男,生于1973年1月7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淳长慧,女,生于1972年5月1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况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富伦、淳长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彭法民初字第03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27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富伦在兴业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8814.58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淳长慧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内存款5118.44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淳长慧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1880.51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150.4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254.02元。本院在其他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富伦所有房屋产权证号为316房地证2015字第xxxx号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淳长慧、杨阳共有房屋产权证号为201房地证2010字第*****号的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99%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富伦所有的车牌为渝xx**的奥迪牌机动车。因被执行人杨富伦、淳长慧、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多个执行案件,上述财产均已被多次查封、冻结,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43执1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况玉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相关证据材料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