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2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莫进造、莫广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进造,莫广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57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进造,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莫广智,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莫进造和莫某1(已判刑)在珠海市香洲区外伶仃岛海鲜街经营时,因生意纠纷与被害人陈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莫进造和莫某1用拳头与被害人陈某1相互殴打,后被劝开。被害人陈某1从地上拿起一根水烟筒砸被告人莫某1额头,随后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和莫某1、莫某2持水烟筒、撬棍与被害人陈某1、陈某2相互殴打,互殴过程中,致莫某2及被害人陈某1、陈某2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2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莫某2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4月5日,被告人莫进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莫广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陈某1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陈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莫某2、莫某1、黄某、林某1、梁某、林某2、许某、林某3的证言及证人林某2的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无前科证明,现场提取物证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进造及莫某1与被害人陈某1一方因生意纠纷发生冲突继而徒手互殴,在被人劝开后,被害人陈某1又持水烟筒砸被告人莫某1的额头,引发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并最终发生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因此被害人陈某1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据此可以对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从轻处罚。被告人莫进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广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1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进造、莫广智已经赔偿轻伤伤者陈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进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二、被告人莫广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判员  孙珑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珠倩林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