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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孟兰香与周艳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兰香,周艳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王琇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66号原告:孟兰香,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周艳艳,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89-13号。被告:王琇玮,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孟兰香诉被告周艳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王琇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兰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兰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孟兰香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