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世纪领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太原长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世纪领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太原长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56号原告:山西世纪领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67幢8层0801室。法定代表人:黄杰,董事长。被告:太原长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路8号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27层。法定代表人:李蕤江,董事长。原告山西世纪领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长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山西世纪领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世纪领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48元减半收取计7824元,由原告山西世纪领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