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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傅超贤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超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超贤,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超贤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超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傅超贤将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33号财富广场1-1-1602室房屋出租给王某,并收取了租金。2017年3月2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傅超贤为了填补其赌博的亏空以及获得继续赌博的资金,隐瞒其已将该房屋出租给王某的事实,又将该房屋先后出租给陈某、冯某。截止案发,被告人傅超贤从陈某处骗得人民币14200元(其中9600元为房屋租金、2400元为租房押金、2200元为骗取的借款);从冯某处骗得人民币20800元(其中19200元为房屋租金、1600元为租房押金)。上述赃款共计35000元已被被告人傅超贤用于赌博挥霍。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傅超贤自行前往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傅超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傅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冯某的陈述,相关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柜员机业务回执、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部分扣押物品照片、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首证明,被告人傅超贤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傅超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傅超贤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傅超贤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超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清清?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