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志明、武汉博睿宏远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明,武汉博睿宏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42号申请人李志明。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申请人武汉博睿宏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申请人李志明与被申请人武汉博睿宏远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博睿宏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价值250,000元。担保人李志明、程方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博睿宏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担保人李志明、程方(登记在李志明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XX号小区XX栋X单元X层X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