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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葛旺与上海载普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旺,上海载普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093号原告:葛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通泰街道办事处月山关居委员会居民,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工兵,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载普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兴路158号2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7002857147。法定代表人:王彤,董事长。被告:江勇,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载普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旺诉被告上海载普电动车有限公司、江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葛旺负担。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