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智勇申请执行岢岚县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雇佣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智勇,岢岚县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周智勇,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岢岚县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岢岚县安元街13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智勇与被执行人岢岚县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雇佣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的内容并未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并未履行完毕,该案执行过程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偿还。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