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3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树刚、郭云祥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树刚,郭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孙继景,该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树刚,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郭云祥,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树刚、郭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鄂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欠款110400元,案件受理费2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6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依据审理期间的保全裁定书,保全扣押被执行人郭云祥所有的白瓜籽约6000公斤,经呼伦贝尔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华信资评字(2017)第1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74元/斤。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在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现已流拍,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值1.74元/斤接收该白瓜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云祥所有的白瓜籽6200公斤,以评估价值1.74元/斤,交付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偿欠款21576元。白瓜籽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民专业合作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