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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赵广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赵广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390号原告:王俊英,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赵广兴,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原告王俊英诉被告赵广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广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