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凡、潘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凡,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樊凡,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潘阳,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樊凡与潘阳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凡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