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中信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甲、詹某某、刘某乙、何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中信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甲,詹某某,刘某乙,何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994号原告:凌海中信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振兴小区16号楼东数1号跃层门市。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某甲,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职员,住凌海市。被告:詹某某,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凌海市。被告:刘某乙,男,1942年8月1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凌海市。被告:何某某,女,1944年12月20日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凌海市。原告凌海中信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甲、詹某某、刘某乙、何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中信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