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成,吴舜海,杜光涛,丁祖宽,李海林,张兴伟,路晓光,高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吴舜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看守所职工,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杜光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丁祖宽,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海林,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兴伟,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路晓光,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高文斌,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成、吴舜海、杜光涛、丁祖宽、李海林、张兴伟、路晓光、高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兴伟在聊城市技术监督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兴伟在聊城市技术监督局工资收入40万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