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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贺李玉刘君、高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李,刘君,高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贺李,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君,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彩虹,女,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贺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君、高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刘君、高彩虹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李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3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人民币7.5万元,执行时予以扣除)。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59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要保全财产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