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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恩殿、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恩殿,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海口宏盛隆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恩殿。委托代理人黎恩豪,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郑静波,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天良,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海口宏盛隆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咸塘居委会办公室***号房。负责人石志强。原审第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兆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恩殿因诉被申请人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洋浦渔政中心)渔业船舶抵押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2017年5月4日上午,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周恩殿的委托代理人黎恩豪,被申请人洋浦渔政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苏天良,原审第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麟、于兆强,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恩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熊俊勇审 判 员 龚 斌审 判 员 曹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牛延佳书 记 员 黄雅媚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