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银忠琪、甘泾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忠琪,甘泾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银忠琪,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甘泾钧,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银忠琪与甘泾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甘泾钧的妻子陆金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陆金艳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帐户62×××20内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