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朱日和与伦丽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日和,伦丽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朱日和,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伦丽冰,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日和与被执行人伦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5)肇端法执字第1135号,现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1202执恢4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伦丽冰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日和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伦丽冰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日和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5)肇端法执字第113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