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国锋与杨振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国锋,杨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国锋,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远东集团东北虎药业吉林分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振荣,女,1964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玲,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付国锋因与被申请人杨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国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杨振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付国锋有新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法律依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支持付国锋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国锋向杨振荣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对该借款事实付国锋无异议。本案一、二审诉讼中,付国锋主张该借款已经偿还,但不能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据此,一、二审判决付国锋向杨振荣给付借款15万元并无不当。付国锋在再审申请中所称有新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但其并没有提供新证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付国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国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大为审 判 员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