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德友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友,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89号之一申请人:刘德友委托代理人:刘滨被执行人:张云委托代理人:陈明贵本院在执行刘德友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云自愿每年先行领取五个月工资作为其生活费、医疗费,剩余七个月工资及补助作为向申请人刘德友支付的案款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