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华生、王显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生,王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恢68号被执行人李华生,男,1965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显红,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李华生、王显红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侦查阶段,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查封了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号×号楼×层×单元×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委托北京中建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上述房产,北京中建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评估对象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00.44万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委托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2017年1月11日,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2017年3月15日,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买人白某以人民币583万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成交价款已交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号×号楼×层×单元×房产的查封。二、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号×号楼×层×单元×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白某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白某之日起转移。三、买受人白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芳代理审判员 栗俊海代理审判员 洪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