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祝某与铉锟、娄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铉锟,娄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181号原告:祝某,女,2005年5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安顺市西秀区第五小学学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法定代表人:祝志文,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原告父亲)法定代表人:韩德艳,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铉锟,女,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娄屹,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顺城壹号主要负责人: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美月,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织金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祝某与被告铉锟、娄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祝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亚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德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