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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刑初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男,1986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2月28日因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符某某在其租住的蒸湘区爱情公寓109号房内与戴某某、邓某、王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28日,民警接到匿名举报在爱情公寓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符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检查与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曾佑荣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