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177号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雯,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化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