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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明明与盛祝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明,盛祝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07号原告:张明明,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盛祝齐,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张明明与被告盛祝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明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明明负担。审判员  王玉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路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