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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冀政文、芮学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政文,芮学峰,康保县弘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冀政文,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树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学峰,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保县弘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李家地镇李家地村。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丽,该公司销售经理。上诉人冀政文因与被上诉人芮学峰、康保县弘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6年11月15日冀政文为芮学峰出具证明证明“芮学峰曾于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9月1日,为康保县李家地镇弘爱有机食品建厂、平地等…”。芮学峰以该证据为依据将冀政文诉至法院,冀政文对所诉事实予以否认。该案发还后需芮学峰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干活受雇于谁,确认本案诉讼主体,查明本案事实,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冀政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