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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双朋与李永岐、黄春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双朋,李永岐,黄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双朋,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万达华宅F2栋1单元1001室。被执行人:李永岐,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18号。被执行人:黄春英,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18号。本院在执行孙双朋与李永岐、黄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督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岐、黄春英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岐、黄春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永岐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现道外区)公益街18号(建筑面积:197.8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内如遇政府征用拆迁,在72万元欠款范围内由相关责任部门停止支付被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美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