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亚丽、沈鹏等与沈永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丽,沈鹏,沈永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799号原告:沈亚丽,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4日,住河南省西峡县。原告:沈鹏,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6日,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沈永坤,男,成年,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亚丽、沈鹏与被告沈永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亚丽、沈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亚丽、沈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亚丽、沈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沈亚丽、沈鹏负担。审判员 王丰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