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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法定代表人:李胜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1422443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