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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连三与袁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三,袁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03号原告:张连三,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芊,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伟,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原告张连三与被告袁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连三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三负担。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冷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