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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恩博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孙昌斌、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恩博物资经销处,孙昌斌,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621号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恩博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经营者:魏苗苗,女,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昌斌,男,汉族,1957年2月12日生,大连市旅顺人,建筑项目负责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刘兴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海萌,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伟,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恩博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孙昌斌、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恩博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3.00元,减半收取9,57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国君代理审判员  高 坤人民陪审员  王淑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圣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