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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戚应林、西安市公共交通小公共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戚应林,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617号原告: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十四号陕西体育场北门金兰商务会馆A座212西室。法定代表人:张锁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云,女,该公司专管员被告:戚应林,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鸣路纺织城公交枢纽站。负责人:王国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戚应林、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6)第631号仲裁裁决,先于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诉戚应林、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7)陕0103民初5614号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诉戚应林、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审判员  孙东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