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全奇、杨碧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奇,杨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林全奇,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杨碧玉,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潭县,申请执行人林全奇和被执行人杨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碧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碧玉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