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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全奇、杨碧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奇,杨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林全奇,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杨碧玉,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潭县,申请执行人林全奇和被执行人杨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碧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碧玉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