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桂香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成装备制造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香,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成装备制造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879号原告:曹桂香,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成装备制造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滨海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88964T。主要负责人:梅玮。原告曹桂香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成装备制造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曹桂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香撤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