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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2754号原告马某1,女,汉族,1990年0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马某2,男,汉族,1988年08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离婚。二、婚生子马浩邈(2013年5月22日出生)随原告马某1生活,被告马某2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2017年6月份的抚养费于2017年6月10日前给付,自2017年7月起按季度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三、被告马某2于2017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马某1电动自行车一辆、电三轮一辆、马某1和马浩邈的个人衣物。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