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陆建行、吴再福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行,吴再福,曾毓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36号申请执行人:陆建行,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吴再福,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曾毓积,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陆建行、吴再福与被执行人曾毓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36号执行案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红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