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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宏伟与孙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孙小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377号原告:朱宏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孙小猛,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朱宏伟与孙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元,由朱宏伟负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仝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