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王亚平,王玉德,李艳,史洛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62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4号。负责人:陈焱,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7幢1-903。法定代表人:王玉德。被申请人: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89号。法定代表人:史洛银。被申请人:王亚平,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玉德,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李艳,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史洛银,女,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凯东支行与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王亚平、王玉德、李艳、史洛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凯东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王亚平、王玉德、李艳、史洛银的银行存款10090575.69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10090575.69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王亚平、王玉德、李艳、史洛银的银行存款10090575.6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