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长伟与涂怡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伟,涂怡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912号原告:余长伟,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涂怡平,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伟与被告涂怡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长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长伟负担。审判员 蔡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