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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长伟与涂怡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伟,涂怡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912号原告:余长伟,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涂怡平,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伟与被告涂怡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长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长伟负担。审判员  蔡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