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小改、王彦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改,王彦军,王艳卿,王军,晋州市东卓宿镇西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4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改,女,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晋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军,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晋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卿,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现住河北省晋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州市东卓宿镇西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州市东卓宿镇西石村。法定代表人:王天起,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振英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晋州市东卓宿镇西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因王振英去世,追加王振英的继承人王小改、王彦军、王艳卿、王军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一、96年被告没经承包农民同意收回农民的承包梨树350亩纯属是违约,农民要维权,收回承包权。二、村霸宗派恶势力王田起为达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依仗职权违约合同收回农民的承包梨树,几年来暗箱操作把违约收回农民的350余亩梨树,拿农民的生命做赌注,任意挥霍任意拿农民的生命送与他人从中得利,最终达到了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事实与理由:一、我村有集体梨树350亩,82年分树到户,承包人数1300口人,承包金每人每年100元,承包合同村民委员会所有,94年梨树做了一次调整,承包梨树人数增加到1500口人,合同自然有所变更,寸地无有的200口农民承包了梨树生活有所改变,可是好事不常,村霸村长王田起为了达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96年以合同到期,收回农民的承包梨树,导致寸地无有的200口农民生活又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西石村1300口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82年至94年农民承包梨树是12年,奇怪的是94年承包人数增加合同有所变更到96年刚刚承包了两年的承包合同就到期了,有谁相信?被告称96年因全体村民与被告梨树地承包合同到期经村委会研究决定被告收回原告梨树,被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违约。经审理查明1996年被告将原告承包的梨树收回,对此事实双方均予认可。原告要问王新法有谁认可被告收回农民的承包梨树,再问王新民被告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合同到期,被告向法庭呈现村委会研究决定的合法证据了吗?二、被告96年违约合同收回农民的承包梨树,寸地无有的200口农民饿着肚子至今,西石村1300口农民生活也遭到危害。村霸王田起为了达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倚仗权势违约合同收回农民的承包梨树,200口农民饿着肚子1300口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管农民的死活,王田起却把收回农民的梨树350亩国家粮补款滚滚入了腰包至今,这就是村霸违约合同做的见不得人的结晶,审判长王新民却说与本案无关真是笑掉大牙。2010年3月5日西石村突然在广播里广播,谎言说经西石村委会决定收回路西的200亩梨树开伐后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土地,村霸独权一人做主收回农民的承包梨树后出售土地,没有召开村委会出售土地后,没有如何上项目给农民谋福利方案。自村霸王田起违约合同后,不义之财滚滚流入腰包,但弱弱农民瞪眼没辙,西石村有200口人寸地无有至今。修石黄路村霸王田起给西石村人民带来灭顶之灾,导致300余人失去了饭碗,1000余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如村霸王田起又把违约合同收回农民的生命地挥霍己光,西石村寸地无有的农民饿着肚子含着血泪望眼欲穿的救命梨树彻底没了指望。为了维护党的尊严惩办贪官为民请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1月3日我带着2014年写好的民事诉讼状并带着换个思路能解难的申请晋州市人民法院代理取证申请书去晋州市人民法院西窗口去立案,顺利就立了案,2017年2月15日第二个案子也立了案,万万没想到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而败诉,法院领导我这个案子可是一个村霸王田起残害农民三十余年的奇案呀!导致至今500口农民吃不上饭1000百姓权益受到了侵害,本案存在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要求法院领导本案存在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救救1000口百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救救500口农民吃不上饭饿着肚子。被告称原告2003年就本案进行起诉,本次起诉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我问被告2003年我就本案起诉了,你能拿出证据来,拿不出证据来你这叫无中生有。河北省晋州市东卓宿镇西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王振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振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王振英诉称,我村有集体梨树350亩,1982年分树到户,原告承包3亩地,1996年被告擅自将承包梨树收回,承包合同在被告手中,现在350亩梨树粮补款已不知去向,原告代表西石村村民要求被告将梨树退回给承包户,并查出2012年11月13日米小五非法承包土地100亩骗取粮补款的事实,要求王建坡赔偿砍伐梨树给西石村造成了损失。一审法院查明:1982年晋州市东卓宿镇西石村分树到户,原告承包梨树地3亩,1996年被告将原告承包的梨树收回,对此事实双方均予认可。被告称原告曾于2003年就相同案件进行过起诉,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也认为未就相同案件进行过起诉。关于原告所反映的王建坡非法砍伐梨树及米小五非法承包土地100亩等,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并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原告王振英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原告承包被告三亩果树后,于1996年由被告西石村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对此事实双方均予认可。即使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在1996年至2016年的20年期间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否则其诉权将无法得到保护。且本案不存在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因此,原告于2017年2月起诉本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原告的诉讼权利,本院不予保护。关于原告所提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振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振英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王振英生前就本纠纷一直上访申诉。2003年王振英向晋州县人民法院的起诉,系另一纠纷,与本案无关。其它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王振英生前承包被上诉人三亩果树后,于1996年由被上诉人西石村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即使被上诉人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在1996年至2016年的20年期间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否则其诉权将无法得到保护。且本案不存在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因此,王振英于2017年2月起诉本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判据此驳回王振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称王振英生前一直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申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对其权利就不予保护了。关于上诉人所提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原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王小改、王彦军、王艳卿、王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湘英审判员 刘俊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萌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