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礼诉被告孟庆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礼,孟庆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857号原告孟庆礼,男,193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庆周,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礼诉被告孟庆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庆礼承担。审 判 长 张蕾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