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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鐘仁与崔玉波、栾桂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鐘仁,崔玉波,栾桂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81号原告:崔鐘仁,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匹兹堡康宁(烟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崔玉波,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中桥支行员工,住栖霞市。被告:栾桂真,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鐘仁与被告崔玉波、被告栾桂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鐘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00元,减半收取4175.00元,由原告崔鐘仁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