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鐘仁与崔玉波、栾桂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鐘仁,崔玉波,栾桂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81号原告:崔鐘仁,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匹兹堡康宁(烟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崔玉波,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中桥支行员工,住栖霞市。被告:栾桂真,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鐘仁与被告崔玉波、被告栾桂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鐘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00元,减半收取4175.00元,由原告崔鐘仁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