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190、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李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90、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B座商业01层,02层,9、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98787M。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爽,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爽贷款合同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12、6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1404、1405号,后两案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受理。经查,在仲裁过程中,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轮候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李爽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康桥路沙湾康桥紫郡31号1单元2A房产(房产证号:60××92),查封案号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33、34号。现该轮候查封已转为正式查封。被执行人李爽名下前述房产已在本院另案中处分,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780号。本两案执行款1705662.89元、486643.72元,执行费19456.63元、7199.66元已在该案中支付和扣除。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12、61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对被执行人名下前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应予以解除。申请执行费19456.63元、7199.66元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爽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康桥路沙湾康桥紫郡31号1单元2A房产(房产证号:60××92)房产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12、6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两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 彦 卿审判员 肖 伟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凡(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