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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郑志敏、黄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敏,黄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00号被执行人郑志敏,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黄智平,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志敏、黄智平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819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志敏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黄智平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郑志敏、黄智平共同退赔给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025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2872元;退赔给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628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888元;退赔给被害人郑某人民币4011元;责令被执行人郑志敏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700元,并对罗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7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郑志敏、黄智平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819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代理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