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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德亮与赵广林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德亮,赵广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德亮,男,194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广林,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再审申请人赵德亮因与被申请人赵广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德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从村委会分得北园耕地1.89亩,加上紧挨着的承包机动地0.264亩,共计2.154亩。上述土地不包括:(1)水井占地及浇地的纵、横沦口;(2)公路路基保护层;(3)路边的树吸占地;(4)朝地里走的农用路占地。申诉人的土地中有0.788亩上述四种吸占地,共计2.942亩。一、二审判决已查清申请人在诉争之地现在实际只占有2.717亩(包括四种吸占地),因此,2.942亩减去2.717亩,差的0.225亩就是被赵广林侵占了。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吸占地问题和申请人的土地四至问题。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责令赵广林退还强占的耕地,拆除建筑物,恢复耕地原貌,并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已查明,赵德亮在原审中提供的承包经营证书未显示包含哪几块耕地以及耕地的四至、面积;证人证言亦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所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发包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赵德亮再审申请所说的新证据并非发包主体出具的,其证明效力不能推反原审判决。故再审申请人赵德亮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德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