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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牛亮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亮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61号罪犯牛亮,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安徽省颍上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苏中刑终字第02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某、牛亮、张某学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牛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牛亮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牛亮,2017年1月二次获监狱表扬(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牛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