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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25号申请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秦明。申请人四川仪陇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仪陇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区厂房及土地(房产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X**号,土地证号:仪国用(XXX)第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注塑机2台、吹瓶机3台、制盖机3台、套标机1套、风送系统1套、RXXXGF冲-冲-冲-灌-封五合一灌装机1套、中温饮料生产线前处理设备1套、高低压空压机1套、水处理设备1套、1出32腔针阀式注胚模具1套、洗-灌-封三合一灌装机1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仪陇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区X号厂房(房产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8079.39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国土使用权证号:仪国用(XXX)第XXX号,面积:69745.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塑机2台、吹瓶机3台、制盖机3台、套标机1套、风送系统1套、RXXXGF冲-冲-冲-灌-封五合一灌装机1套、中温饮料生产线前处理设备1套、高低压空压机1套、水处理设备1套、1出32腔针阀式注胚模具1套、洗-灌-封三合一灌装机1套。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毁损和设定担保物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