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宝军与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军,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551号原告:张宝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龙,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元宝山发电厂职工,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宝军与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宝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称有急用缺钱,向具状人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末偿还,可到期没有按当时约定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王海龙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应按约定还款,并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龙欠原告张宝军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