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654号被告人倪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6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与朋友在本市雁翔路“石羊农庄”农家乐吃饭,其间饮酒。次日零时14分许,倪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浙CK8Y**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风阁时,适逢公安机关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倪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8.3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血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倪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婧 来源:百度“”